伊之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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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之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伊之密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 号文)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3.3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6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60,60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字[2015]第 1-3 号)。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伊之密、华泰联合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广东伊之密精密注压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

证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为顺利实施募投项目,伊之密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期以自

筹资金进行了募投项目投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 月 28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

出具了《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15]第 1-6 号),确认公司截至 2015 年 1 月 28 日,自筹

资金实际投资额 24,048.1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单位:万元

其中

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铺底流动

拟投入的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建设投资

资金

1 注塑机和压铸机生产基地项目 32,860.00 23,218.38 18,822.38 4,396.00

2 技术中心升级项目 3,200.00 829.77 829.77 -

合计 36,060.00 24,048.15 19,652.15 4,396.00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公司专业从事模压成型设备研发、制造和销售,所需原材料以铸件毛坯、钢

材、各类机电液零部件等为主,采购成本较高,资金占用较大。公司采购、生产

及销售各个环节均大量占用营运资金,主营业务所需营运资金主要体现在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的占用。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

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持续增加。为了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弥补日常经营资金缺口,

同时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决定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4,3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

准之日起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公司审批程序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属于董事

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发展主营业务之需要,

且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2

算,可为公司减少利息负担约 187 万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

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3、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伊之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

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对伊之密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宁小波 熊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16 年 4 月 6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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