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19: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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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的核查意见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盛、宋颖标持有的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同生环境”)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同时,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清

水源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对清水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

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清水源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如下:

(一)购买济源市清源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为拓宽公司经营渠道,清水源于 2015 年 9 月出资 17.80 万元购买济源市清

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收资本 20 万元,主要从事氯甲

烷、硫酸、磷酸、液氯批发;磷矿石、蓄电池销售等业务。

(二)购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房产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清水源 2015 年 7 月与新华联控股

有限公司签署《北京民企总部基地房屋定制合同》,购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开

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外郎营村北京民企总部基地 21、31 号 2 套独栋房

产,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交易价格为 5,647.67 万元。

二、核查情况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

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但《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

交易方所有或控制,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清水源发生的资产

交易行为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刘阳阳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曦 武佩增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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