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的核查意见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钟盛、宋颖标持有的河南同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同生环境”)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同时,拟向不超过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清
水源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对清水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
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清水源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如下:
(一)购买济源市清源商贸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为拓宽公司经营渠道,清水源于 2015 年 9 月出资 17.80 万元购买济源市清
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实收资本 20 万元,主要从事氯甲
烷、硫酸、磷酸、液氯批发;磷矿石、蓄电池销售等业务。
(二)购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房产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清水源 2015 年 7 月与新华联控股
有限公司签署《北京民企总部基地房屋定制合同》,购买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开
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外郎营村北京民企总部基地 21、31 号 2 套独栋房
产,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交易价格为 5,647.67 万元。
二、核查情况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
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
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
围,但《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
交易方所有或控制,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清水源发生的资产
交易行为无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刘阳阳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曦 武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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