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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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16 年 4 月 7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

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

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

公司下属控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

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五类:

1.新股申购;

2.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国债、公司

债券(含可转债);

3.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

4.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5、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证券投资项目。

第四条 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防范风险、资金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的原

则;

(三)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批

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及管理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并

在审议批准的最高投资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市场情况来确定具体投资额

度。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应在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

相关部门协同投资发展部负责具体运作;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汇划;审计部门负

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九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和具体执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

律、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析,准

确运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

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

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批准后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对证

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

工作。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

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

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人和知情人员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

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

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十六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

求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以获得投资收益:

(一) 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事项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

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

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论证,为正确决策

提供合理建议。

(二) 为防范风险,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以价值低估、未来有良好成长性的绩

优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三) 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有权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

管理,控制风险。

(四) 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

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和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损 30%时须止损;证券投资浮动亏损总额超

过投资总额的 30%时,须提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投资,并出

具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

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公司曾担。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和/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发布专项《证券投资公告》,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等;

(二)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

资的比例;

(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 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执行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

公开披露前需保护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或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

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

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3 年 2 月 25 日第

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及 2013 年 3 月 28 日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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