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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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

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的比例(%)

现场参会 5 145,534,350 34.68%

网络参会 1 329,100 0.08%

合计 6 145,863,450 34.75%

1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31,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3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 99.4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 99.40 %。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作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聂学民、杜莉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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