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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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6-023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04 月 07 日下午 13:30 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04

月 0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 年 04 月 06 日下午 15:00)至投票

结束时间(2016 年 04 月 07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03 月 31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吉林省辽源市民营经济开发区友

谊工业园区)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281,488,84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59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79,804,474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1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684,3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1,107,8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16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423,446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684,3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77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70,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1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1%;弃权 70,2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20%。

(2.4)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0%;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7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03%;弃权 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8%。

(2.5)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7)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8)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3、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4、审议《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6、审议《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1,405,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5%;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024,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19%;反对 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3%;弃权 74,4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6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陈怀宇、赵文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董事会签字确认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4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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