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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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仅对以下事项

发表意见:

一、关于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拟续聘福建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之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以前年

度担任本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

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我们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公司累计及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外担保情况

2015 年度,公司为控股公司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协议

等融资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人民币 30,000 万元)担保的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包头市太阳

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包头市太

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3,986.43 万元,除本次担保外,公司(含全资、

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也无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四、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分红规定,我们对董事会利

润分配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讨论,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

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分红规划》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

该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将该方案提请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

险投资的议案》以及有关资料,并了解其 相关情况,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

险投资;

2、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

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良好,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上述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

材料,就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之相

关事宜,本着独立立场,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李云孝先生、陈方先生、孙立新先生、张珍荣先生、李

文亮先生、刘信平先生、马丕忠先生七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陈明森先生、陈培堃先生、江平开先生、许永东先生四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

历、社会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被提名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表示同意,并同意将上述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七、对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

本着独立立场,谨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是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坚持稳健的会计原则,规避财

务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核销资产后,公司财务报表

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我

们对《关于固定资产清理及核销坏账的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岑章志 陈培堃 江平开 许永东

签署日期: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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