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
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系公司拟在 201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内接受控股股东上海渠丰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委托贷款,并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
使用。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述
接受委托贷款的有效期自本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6 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止。
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支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
需求,有利于促进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余额不超
过人民币 5 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水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江泊、俞建春、郑培敏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