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拟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
进行审阅,并听取了有关人员对关联交易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促
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将接受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江泊、俞建春、郑培敏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