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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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框架性协议

甲 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乙 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同为万向集团成员企业,

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设立的受中国银监会

日常监管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规范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保证交

易各方的权益,现签订协议如下:

1、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应甲方要求,为甲方

提供以下相关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甲方办理存款、贷款、

结算、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财务顾问等服务。其中:2016

年 甲 方 及 下 属 控 股 子 公 司 在 乙方帐 户 的 日 最 高 存 款 余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50,000.00 万 元 。

2、相关金融服务的定价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执行,在此范围内

双方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

收费标准,有关交易的价格确定及其他主要条款必须对协议各方都是

公平合理的,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本协议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3、双方约定:严格按照合作互利和公平合理为前提开展双方业

务,价格严格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同时甲乙双方可随时根据所需服务

的市场价格,并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对方签订有关交易合同。

4、双方约定:①协议生效前,即 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协议生效

之日的前一日止,有关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适应本框架协议之规定;

②协议有效期自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③本协议由甲方、

1

乙方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各公司印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5、双方商定:甲方可以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对

年度内发生的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价格及

其公允性作出说明。

6、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乙方: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沈志军 授权代表:傅志芳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5 日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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