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4-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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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4】月【6】日在中国成都市高新区签署

委托方: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 150 号

法定代表人:唐桥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何宏满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就成都普什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什制药”)

委托经营管理事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委

托期限延长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止。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委

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达成如下再补充协议:

一、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再延长 1 年,即委托经营管理到期日延

长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二、若在“条款一”所述委托经营期限内,普什制药 100%股权

变更至受托方名下,则本委托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三、委托经营期间如果普什制药出现亏损,受托方应以现金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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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方足额补偿,受托方不再收取委托经营报酬。委托方应当在收到上

述补偿款后 10 日内,将收到的补偿款项作为投资全额投入至普什制

药。

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双方应共同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对普什制药委托经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

确定委托经营期间损益。双方应在审计结果出具后 10 日内进行结算。

如需提前结算,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五、本协议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为准。

六、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及普什制药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盖章页。

第 2 页 共 3 页

(此页无正文,为四 川 省 宜 宾 普 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丰 原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委托方: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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