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4】月【6】日在中国成都市高新区签署
委托方: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 150 号
法定代表人:唐桥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何宏满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就成都普什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什制药”)
委托经营管理事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委
托期限延长至 2016 年 2 月 28 日止。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委
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达成如下再补充协议:
一、将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再延长 1 年,即委托经营管理到期日延
长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
二、若在“条款一”所述委托经营期限内,普什制药 100%股权
变更至受托方名下,则本委托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三、委托经营期间如果普什制药出现亏损,受托方应以现金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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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方足额补偿,受托方不再收取委托经营报酬。委托方应当在收到上
述补偿款后 10 日内,将收到的补偿款项作为投资全额投入至普什制
药。
四、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到期(或终止)后,双方应共同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对普什制药委托经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
确定委托经营期间损益。双方应在审计结果出具后 10 日内进行结算。
如需提前结算,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五、本协议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委托经营
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
协议未约定事项,以《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为准。
六、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及普什制药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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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四 川 省 宜 宾 普 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安 徽 丰 原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委托方: 四川省宜宾普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受托方: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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