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甘化”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学琛、韩思明律
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广东甘化《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
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甘化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召集,广东甘化董事会于2016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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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
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综合大楼
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施永晨先生主持。广东甘化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4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下午15:00 至2016
年4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
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5.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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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议案;
8.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广东甘化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报到名册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查实: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均为2016年3月28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
东甘化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192,800,170股,占广东甘化股份
总数的43.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192,479,47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46%;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7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中小投资者(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所持有的股份为328,5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广东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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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广东甘化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并获得通过。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55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反对2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2,55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反对2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192,55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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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192,552,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6%。
5.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192,54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
6.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2,54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反对2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弃权3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
7.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议案
同意192,54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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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
8.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92,54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
9.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192,54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1%;反对2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5%;弃权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由广东甘化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1/2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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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东甘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
甘化《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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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韩思明
二〇一六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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