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曜证券字(2016)第 046 号
致: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并参与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全程以及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督,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
管部门,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
1
《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增补李晓斌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四项议案;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
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补石建军先生为第
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的临时提案。前述信息分别刊登在 2016 年 3 月
22 日和 3 月 26 日的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的《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内蒙古敕勒川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事项均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2016 年 4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在前述媒体发布
了提示性公告。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6 日(星期三)14:30 在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1 层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下午15:00 至2016年4月6日下
午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 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9 人,
代表股份 65,569,8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746%。其中:现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40,740,550 股,占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59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25 人,代表股份 24,829,32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7152%(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修改原议案的情形,但有
提出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形,所需审议的议案均以公告、补充公告和提示性公告的
形式履行了通知义务。股东会审议情况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29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65,569,879 股,占公司总股本 321,822,022 股的 20.3746%。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69,8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3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740,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5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829,3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15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4,791,7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33 %;
反对票 5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24%;
弃权票 18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3 %。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91,779 股;
反对:591,700 股;
弃权:186,400 股。
该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
手续,待本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完成,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司董
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公司股票简称。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64,498,4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0%;
反对票 59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6%;
弃权票 4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498,479 股;
4
反对:590,500 股;
弃权:480,900 股。
该议案经参加会议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事
宜的议案》
同意票 64,498,4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60%;
反对票 59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6%;
弃权票 4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498,479 股;
反对:590,500 股;
弃权:480,90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晓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 64,498,1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56%;
反对票 59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6%;
弃权票 4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24,498,179 股;
反对:590,500 股;
弃权:481,200 股。
该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石建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票 64,484,1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42%;
反对票 60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9%;
弃权票 4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3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5
同意:24,484,179 股;
反对:604,500 股;
弃权:481,200 股。
该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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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连祥 经办律师:王莲花
经办律师:朱净萱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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