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朗五金: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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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91 证券简称:坚朗五金 公告编号:2016-005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84 号)文核准,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59 万股,其中新股发行 4,436

万股,老股转让 92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57 元,本次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956,845,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3,309,200.46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883,535,999.5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

瑞华验字[2016]48260005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与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莞塘厦支行、于 2016 年 4 月 6 日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及保荐机构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050177930800000098

金额(人民币元):474,316,000.00

用途: 高性能门窗及门控五金系统扩充项目、不锈钢建筑构配件扩产项目

2、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69902600810668

金额(人民币元):360,000,000.00

用途: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银行名称: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8022517012

金额(人民币元): 49,220,000.00

用途: 企业研发中心项目、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

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

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祖祖、龙望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

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

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

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安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8260005 号《验资

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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