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3 证券简称:地尔汉宇 公告编号:2016-020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6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广东江门市高新区清澜路 336 号)
4、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石华山主持会议,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出席会议并对会议
作出见证,其他会务服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5、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计 21 名,代表股份 86,784,7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4.7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3,700,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2.46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
份 3,084,41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0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 年度报告>及<2015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6,73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50%;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4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3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3%;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公告的《2015 年度报告》中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独立董事在
本次会议上做了《2015 年度述职报告》,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独立董事述职
提出异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6,73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50%;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4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3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3%;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公告的《2015 年度报告》中“第十节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6,73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50%;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4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3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3%;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34,000,000
股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5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3,700,000 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 86,605,2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7932%;反对 179,4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0.206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3,905,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6025%;反对 179,4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394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
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86,73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50%;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4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3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3%;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披露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6,73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50%;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4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3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3%;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同意选举马春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止,马春寿先生简历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6,73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50%;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4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3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3%;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6,73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 99.947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050%;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0.047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1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836%;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53%;
弃权 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高向阳律师、戴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地尔汉宇《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尔汉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