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2015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
公司2016年4月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就公司
十届二十一次董事会所审议案做出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制订、完善了系列内部制度,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
常进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真实情况。
二、《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尚无法全额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因此,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合理的,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任2016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财
务审计的相关业务资格,在公司重大事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表现
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聘任其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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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内容沿用了公司一贯做法,符合决策程序,没
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符合公司所处
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 此薪酬水平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
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对上述议
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六、《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情况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遵循
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就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符合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向国内银行申
请总额不超过1亿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担保
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该子公司业务开展,不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华锦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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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上海新华锦焊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该担保符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该公司业务
开展,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张 力 徐胜锐 吴 刚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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