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利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聘任陈薇薇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对被聘
任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经验、专业业务能力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发表意
见如下:
1、经审阅陈薇薇女士的个人履历,陈薇薇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2、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经了解陈薇薇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
陈薇薇女士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聘任陈薇薇女士为公司财
务总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陈薇薇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居忠 杨棉之 张 珉 潘 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