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产权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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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燃气集团”)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管理程序,确保企业

法人财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产

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

法》、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

《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燃气集团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反

映投资主体对其财产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燃气集团合法拥有的物权、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和知识

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各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产权管理包括国有产权登记管理、产权流转管

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经营管理等一系列

保证产权规范及合理利用的产权管理行为。

第五条 产权管理应遵循权属分层级、业务分板块、职

能按分工、程序重规范的管理方式。本办法为燃气集团产权

管理的框架性办法,后勤部、物资设备部、技术质量部、工

程管理部等部门应针对各自业务板块的特点及工作流程,出

台对应的操作细则予以明确,构建燃气集团全面、有效的产

权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投资与产权管理部是燃气集团产权管理工作的

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及完善产权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协调完成国有产权登记、产权流转、

资产评估等产权管理工作;

(三)负责除专利和专有技术以外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 物资设备部主要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物资管理、

设备资产管理、车辆管理。

第八条 后勤部负责房屋土地管理。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和机构工程

项目土地争地及产权办理工作。

第十条 技术质量部负责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管

理。

第十一条 燃气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各

自所在单位的产权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并履行产权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责,履行相

关业务版块的产权管理职能。

第三章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应按国有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系统是产权登记

工作的主要平台,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

相关权限及时更新维护。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类型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

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二)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2.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3.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4.企业组织形式;

5.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6.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名

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2.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3.企业名称改变的;

4.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5.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6.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7.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2.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

致出资人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公司;

3.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程序

(一)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产权登记

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

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

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二)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登录重庆市国家出资企

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

业按照国有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

记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相关内容将通过国有产

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审核后,报送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

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请登记。

第四章 企业产权转让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是指各单位将其拥有的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产权转

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

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产权转

让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未经相关决策程序批准,任何部门

和人员不得擅自批准或办理产权转让事项。

第十八条 燃气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办公会是

产权转让的决策机构,对产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本办

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下列产权转让事项需经燃气集团内部决策

程序初审后上报能源集团,经能源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二)整体转让国有企业;

(三)转让具有特许经营许可的企业国有股权,不再拥

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四)转让评估价值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股权,或

者转让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

位的;

(五)转让评估价值在 10 亿元以上的物权;

(六)转让除在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外的土地使用权,知

识产权,房产;

(七)转让国有产权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 90%以下

的。

(八)一次性转让车辆 5 辆及以上的;

(九)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产权转让事项需经燃气集团决策程序

初审,并报重庆能源审批:

(一)转让评估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的国有股权;

(二)在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房

产;

(三)一次性转让车辆 5 辆以下的;

(四)重庆能源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所涉及交易金额达到燃气

集团《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

需按要求提交燃气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按本办法

相关规定报上级有权部门批复。

产权转让所涉及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核标准,但对

公司发展战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也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所涉及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

审核标准的,由燃气集团公司办公会审议决定,并按本办法

相关规定报上级有权部门批复。

第二十三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产权转

让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确保关联交易行为的公允性和合

理性,并按照燃气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产权转

让事项,应依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报送和

信息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产权转让流程

(一)燃气集团产权转让事项由相关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拟定转让方案,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产权转让事项由所属

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集团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指导拟定转

让方案;同时负责组织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其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听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

(三)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就产权转让事项上报燃气

集团,燃气集团相关部门对该经济行为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后,产权部门对审计、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审核后按规定提

交燃气集团公司办公会审议。达到条件的事项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四)燃气集团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上报能源集

团或(及)市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申报产

权转让行为,应上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产权的有关内部决策文件(如股东会、董事

会或办公会决议(纪要));

(二)产权转让方案,含产权基本情况、转让行为论证、

涉及职工利益的处理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转让收益处

置方案等;

(三)产权权属证明;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需要的其他文件(如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审

计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产

权转让价款在人民币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应当在国有产权

权属变更之前一次付清。转让价款在 1000 万元以上且一次

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按《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

法》规定分期付款,其中:

(一)首次付款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支付,且

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

(二)同时受让方应对余款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分期付款期限

不得超过 1 年;

(三)未落实合法担保的,转让方不得将国有产权权属

变更给受让方。

第五章 其他产权行为管理

第二十八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涉及合

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资产重组等行为,应按照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改制方案及资产处置、人

员安置、宣传方案和稳定预案等子方案,上报能源集团同意,

还需报上级有权机关批准的由能源集团上报获批后实施。

涉及国有产权处置事项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

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燃气集团就捐赠事项制订年度捐赠计划,

经燃气集团办公会、董事会审核后,报能源集团审批。

燃气集团年度捐赠计划经能源集团批复后,燃气集团及

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社会捐赠,按照扶贫类捐赠事项

单次不高于五万元人民币、灾害救助类捐赠事项单次不高于

十万元人民币执行。符合上述捐赠原则的捐赠事项需逐级上

报,经燃气集团办公会审议决定。其他特殊情况需逐级一事

一报。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

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

逐级上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到期正常报废的,按照燃气集

团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存货物资报废、报损的,因同一事项产生的报废、

报损,应一次性申报。存货物资报废、报损条件及处置权限

参照燃气集团《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属提前报废或因技术进步、功能落后需提前淘汰

和更新的非正常报废、报损行为按以下权限处置:

1、单项资产折旧率未达到 70%或原值大于 100 万元的

资产报废,报能源集团审批。

2、单项资产折旧率已达到 70%且原值小于 100 万元的

资产报废,由燃气集团审批。其中:

(1)单项资产折旧率已达到 70%且原值小于 100 万元大

于 50 万元的报废报损,由燃气集团公司办公会审批;

(2)单项资产折旧已达到 70%且原值小于 50 万元的报

废报损,经相关职能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报燃气集团分管

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处置。子公司应将处置结果报

产权管理部门备案。

(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一次性损失金额在 100 万元

以上或年度累计达 500 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废,应由燃气集团

报能源集团审批;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一次性损失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达 5000 万元以上的,应由燃气集

团报能源集团后,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备案)材料附件应有

燃气集团技术部门鉴证意见,产权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意见,

公司办公会纪要(如需)。需能源集团审批的,由能源集团

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能

源集团董事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列

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应收

款项回收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以物抵债行为。采取以物抵债方

式换回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公开竞价处置,确因工作需要

自用的,经燃气集团审查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报批,并

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 燃气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将资产对

外进行抵押、质押,应逐级报燃气集团审批。

第六章 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四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企

业改制、转让国有控股企业或参股 20%(含 20%)以上国有

股权、增资扩股、收购非国有股权、用所属全资、控股子公

司整体价值对外新设企业或增资扩股、债权转股权等行为时

应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

改制、股权比例变动、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股权比例变动、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收购非国有单位

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资产转让、

置换、拍卖、托管、租赁、诉讼等权益变动行为时,应聘请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

托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

畴的,由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燃气集团委托,也可由所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燃气集团共同委托。

(二)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改制、股权收购、股权转

让、增资扩股等经济行为涉及股东权利的,由燃气集团委托。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财务审计:

(一)转让所持 20%以下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间股权协议转让的。

(三)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重要资产原值

(或评估值)在 100 万元以下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 20%

以下的资产转让行为。

第三十八条 涉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价值的资产评

估项目,应在进行财务审计并对结果确认后实施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期间的截止时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时日,其

财务审计确认值为资产评估时子公司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与评估不得为同一中介机构。项目审

计机构不得为燃气集团年报审计机构。

第四十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评估

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核准或备案:

(一)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或市级企业资产评估前账面净资产在 3000 万

元及以上的整体资产评估项目,由燃气集团审核通过后报能

源集团并转报市国资委核准;

(二) 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与非国有

单位之间 500 万元及以上以资(股)抵债、资产置换和对外

投资的资产评估,国有产权协议转让评估以及其他需经市国

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由燃气集团报重

庆能源并转报市国资委备案;除上述资产评估项目以外的资

产评估项目,报重庆能源备案。

第四十一条 燃气集团应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

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等相关文件进行全面、认真审查,

然后逐级初审上报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填报《资产评估项

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

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对其中要求由“法定代表人”、

“单位领导”签字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加盖私人印

章方式替代。

第四十二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完成评

估备案工作后,应将全套审计、评估、评估备案表等材料报

送投资与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对

当年产权转让及资产处置情况开展年度统计,并报投资与产

权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需要燃气集团就产权管理事

项做出股东决定的,应将相关请示上报,由燃气集团按照有

关程序出具股东决定;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法》、《公司章

程》、燃气集团《子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

股东会等法定程序。

第四十五条 燃气集团按照《子公司管理办法》、《外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对派驻子公司的股东

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六条 燃气集团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照燃气集团《员工

奖惩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

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审批或者在工作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的;

(二)非法干预国有产权转让的;

(三)不履行职责、违反燃气集团相关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公共财务,索取、收受贿赂,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其他违反产权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金额及比例,若无特别说明,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建立

和完善各自的产权管理体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燃气集团所有,具体由投

资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产权管

理办法》(渝燃气发[2013]157 号)和文件废止。

资产报废、报损

相关职能 投资与产权

流程 各单位、部门 公司办公会 分管领导 集团领导

部门 管理部

是否为

正常报

按照固定资产、

设备相关管理办

提出申请 法处置

填写报废申请表

报废申请表

单项资产原值

进行鉴定,出

是否在50万元 否

具鉴定意见

以上

鉴定意见

是 会议审议

会议纪要

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

是否在50万元

以上100万元

以下

否 审核 是

报上级有权部门

审批

否 审批

处置 是 是

资产处置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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