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报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
保荐机构编号: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保荐代表人 刘侃巍 刘宏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10-593662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 目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2671
注册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 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 333 号
法定代表人 刘长杰
联系人 赵效德
联系电话 0533-4292288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3 年 12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4 年 1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4 年度报告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披露;
2015 年度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7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
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对龙泉股份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7 日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龙泉股份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
保荐代表人认为龙泉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
2
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
露的事项。
3、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共 3 次对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
露、承诺事项等情况等。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 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
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 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对于发行人发生的
易制度等)情况 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报告中进行披露,
并对发行人年度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了事前审阅,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金
额较小,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也不会
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 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
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淄 博 博 山 支 行
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1603003119200407811 号账户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373020602018170063864 号账户。
2014 年 1 月 20 日,龙泉股份公司、本保荐机构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2014 年 12 月 15 日,经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龙泉股份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后的投向为:1、增资控股子公司“珠
海市珠津金属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增资资金用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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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珠海中阳革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2、增资全资
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由常州龙泉管
道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常州 PE 生产线新建项目”。
2015 年 1 月 23 日,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与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
山支行 1603003119200309304 号账户。
2015 年 5 月 25 日,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龙泉股份变更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后的投向为安徽龙泉管道工程有限
公司 PCCP 生产线建设项目。2015 年 6 月 11 日,安
徽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支行与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373020602018170071637
号账户。
持续督导期内,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前往银
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 2 次,认为公司执行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
议。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共计列席董事会 2
东大会情况 次、股东大会 2 次。
7、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4 年 1 月 20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已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保荐意见》;
2014 年 4 月 14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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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14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
2014 年 4 月 14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
意见》;
2014 年 4 月 17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
有限公司参与竞拍商服用地的核查意见》;
2014 年 5 月 26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淄博龙泉盛世置业
有限公司参与竞拍住宅和商业用地的核查意见》;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向的核查意见》;
2014 年 11 月 27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之关联
交易的核查意见》;
2015 年 1 月 7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2015 年 4 月 15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意见》;
2015 年 4 月 15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2015 年 4 月 15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
5
意见》;
2015 年 4 月 21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
见》;
2015 年 5 月 7 日,出具《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向的核查意见》。
8、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发表
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机构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9、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机构需向交易所报
告的关注事项。
10、配合交易所工作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
况(包括回答问询、安 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
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作的情况。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事 项 说 明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
情况 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代表人的提问并积极配
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
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3、其他 无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
的重大事项
事 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6
七、其他申报事项
事 项 说 明
1、发行前后发行人经营业 无
绩变动及原因分析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 无
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龙泉股份本次非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继
续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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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侃巍 刘 宏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吴 涛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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