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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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回天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瑜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超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一致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3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核查意见;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的核查意见

3、关于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5 年 4 月 2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规范的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2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均能积极配合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任职期间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章锋、

是 不适用

吴正明、刘鹏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非公开发行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章锋、刘鹏、吴正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 是 不适用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一、本人/

3

本公司本次以现金方式认购回天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全部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

让。

二、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因本次认购

股份发生的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按

照前述安排进行锁定。

三、除前述锁定期约定外,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锁定期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义

务。”

3、非公开发行直接或间接的认购方有关股份锁定的承

诺:

章锋、吴正明、刘鹏、史襄桥、王争业、章力、金燕、

耿彪、赵勇刚、程建超、文汉萍、章宏建承诺:

一、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决议公告日:2014年8月6日)前六个月至

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减持所持有的回天新材

股份的情况;

是 不适用

二、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

月内,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回天新材股份,

不存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回天新材股份的计划;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认

购协议书》及相关承诺函中股份锁定期的约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承诺,若存在或发生上述减持或

减持计划的情况,本人由此所得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直接或间接向“长江证 是 不适用

券超越理财宝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

4

泉9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补偿,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章锋、吴正明、

刘鹏、王争业、史襄桥、赵勇刚承诺:

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未直接或间接 是 不适用

向“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宝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玉泉91号资产管理计划”及除本人以外的其

他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违反《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的情

形。

6、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2016年7月

31日前股份不减持的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章锋、吴正明、

是 不适用

刘鹏、王争业、史襄桥、赵勇刚承诺对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2016年7月31日前不减持。若违反上述

承诺,其转让或坚持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 瑜 陈 超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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