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山东龙泉管道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我们认为: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
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续聘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从九 兰正恩 国鹏
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