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合
法有效;
2、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状况和战略发展需要,综合考
虑了资本市场情况,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预案》及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