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4 月 5 日 15:00-2016 年 4 月 6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三)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6 日下午 1:30
(四)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施祥贵先生公出,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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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董事推选董事赵高明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3 人,
所持有股 7396.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6.0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均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二)公司除施祥贵以外的其他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
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
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8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39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
(四)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5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393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63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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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393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63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393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63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6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393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63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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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204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79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204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79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204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79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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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204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79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204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79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8%;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2046%;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79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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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95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648%;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2%;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56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9.92046%;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6364%;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159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
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关于江苏
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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