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翎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17: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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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鹏翎胶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举行的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天

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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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2016年3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6年3月15

日和2016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

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4月6日上午9:30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

葛万公路1703 号公司2号办公楼2 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5

日-2016年4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年4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6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并于股

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84,119,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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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

权,且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经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董事会公告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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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何浦坤、李红光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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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天津)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红光

见证律师:

何浦坤

李红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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