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函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中
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聘任郝广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郝广利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实绩等情况,
我们认为该项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任职
资格合法,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
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
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郝广利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文君
林志
益智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