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4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该
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
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共 9 起诉讼)的
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2015 年 7 月 21 日的《重大事项公
告》(公告编号 2015-044),2015 年 8 月 8 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50),2015 年 8 月 18 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52),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86)。
2016 年 1 月至 2 月间,公司又陆续收到与此事件有关的另外 3 宗
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具体如下:
一、2016 年 1 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
初字第 1418 号法律文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福州城东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包括
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等 6 家被告公司及彭根发等 4 名自然
人。建行福州城东支行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对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
司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购买的货物中未提货部分对
1
应的汇票票面金额(即预收货款)共计人民币 5,800.339 万元承担退款
责任,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
债权的费用。
二、2016 年 1 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
民初字第 8120 号法律文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福州中瑞经贸
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 3 家被告公司和
彭根发、彭英龙 2 位自然人。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 1.
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垫付票号为
22525621、22525622、22525623、22525624 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形
成的逾期贷款本金计人民币 11,877,000 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
决日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伍计算逾期罚息、
复利,暂计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为人民币 53,446.5 元);2. 福州中
瑞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律师损失费人民币 118,770 元
整 (上述金额合计 12,049,216.5 元);3.其他 4 名被告对福州中瑞经
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三、2016 年 2 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
民初字第 8119 号法律文书,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
起诉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及本公司 3 家被告公司和彭根发、彭英俊 2 位自然人。光大银行福
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 1. 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立即偿
还拖欠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垫付票号为 22525606、22525607、22525608、
22525609 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计人民币
10,095,450 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日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协
2
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伍计算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为人民币 50,477.25 元);2. 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赔
偿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律师损失费人民币 100,954 元整 (上述金额合计
10,246,881.25 元);3.其他 4 名被告对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
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016 年 1 月 15 日,我公司就此事件披露了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
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 11 份鉴定意见(闽公鉴【2015】800 号、801
号、815 号等),鉴定结果均为:涉案银行提供的涉案的“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印文,“黎立璋印”印文(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卫才清印”
印文(2014 年 1 月 15 日前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吴春海印”
印文(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印章)与公安部门提取的样本印文均不是
同一枚印章盖印。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 2016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2)。
公司就此事件收到的上述共计 12 起诉讼列表详见本公司 2015 年
度报告中第五节的“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4235 号
的民事裁定书【鼓民初字第 4235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
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
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立“8.11 专案组”,并由安溪县
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
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
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
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