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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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6-044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章被伪造引发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 月,陆续就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资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该

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彭根发)涉嫌伪造本公司印章、骗取

银行融资的事件(以下简称此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多起包括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4 家银行就此事件诉讼我公司(共 9 起诉讼)的

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详见:2015 年 7 月 21 日的《重大事项公

告》(公告编号 2015-044),2015 年 8 月 8 日的《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50),2015 年 8 月 18 日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52),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关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5-086)。

2016 年 1 月至 2 月间,公司又陆续收到与此事件有关的另外 3 宗

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具体如下:

一、2016 年 1 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

初字第 1418 号法律文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以下简称建行福州城东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包括

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和本公司等 6 家被告公司及彭根发等 4 名自然

人。建行福州城东支行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对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

司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购买的货物中未提货部分对

1

应的汇票票面金额(即预收货款)共计人民币 5,800.339 万元承担退款

责任,以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实现

债权的费用。

二、2016 年 1 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

民初字第 8120 号法律文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

下简称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福州中瑞经贸

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 3 家被告公司和

彭根发、彭英龙 2 位自然人。光大银行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 1.

福州中瑞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拖欠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垫付票号为

22525621、22525622、22525623、22525624 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形

成的逾期贷款本金计人民币 11,877,000 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

决日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协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伍计算逾期罚息、

复利,暂计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为人民币 53,446.5 元);2. 福州中

瑞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律师损失费人民币 118,770 元

整 (上述金额合计 12,049,216.5 元);3.其他 4 名被告对福州中瑞经

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三、2016 年 2 月,本公司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

民初字第 8119 号法律文书,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

起诉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及本公司 3 家被告公司和彭根发、彭英俊 2 位自然人。光大银行福

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判令 1. 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立即偿

还拖欠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垫付票号为 22525606、22525607、22525608、

22525609 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计人民币

10,095,450 元及该款自票据到期日至判决日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协

2

议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伍计算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 2015 年 11 月

21 日为人民币 50,477.25 元);2. 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司赔

偿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律师损失费人民币 100,954 元整 (上述金额合计

10,246,881.25 元);3.其他 4 名被告对福建省三明市永利物质有限公

司对上述欠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2016 年 1 月 15 日,我公司就此事件披露了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

鉴定中心鉴定,出具的 11 份鉴定意见(闽公鉴【2015】800 号、801

号、815 号等),鉴定结果均为:涉案银行提供的涉案的“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

印文,“黎立璋印”印文(现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卫才清印”

印文(2014 年 1 月 15 日前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吴春海印”

印文(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印章)与公安部门提取的样本印文均不是

同一枚印章盖印。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 2016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印章鉴定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2)。

公司就此事件收到的上述共计 12 起诉讼列表详见本公司 2015 年

度报告中第五节的“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 4235 号

的民事裁定书【鼓民初字第 4235 号诉讼详情见 2015 年 12 月 3 日的《有

关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三明市公安局三钢分局已经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

造案立案侦查。福建省公安厅亦已成立“8.11 专案组”,并由安溪县

公安局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钢铁有限公司印章被

伪造案立案侦查。本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3

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

定,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会给公

司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以上事项的进展情况,按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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