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5 07: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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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4 证券简称:开尔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4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06 号)核准,同意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尔新材”)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1,918,235 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公司实际发行 25,534,588 股,发行价格为 15.90 元/股。本

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刊登了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016 年 3 月 1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180 号)确认,此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数量 25,534,588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6,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7,566,037.7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8,433,962.26 元。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开尔新材已收到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98,433,962.26 元,其

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5,534,588.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372,899,374.26 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中德

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签署情况如下:

截至 2016 是否存在

序 年4月1 以存单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号 日的账户 式存放的

余额(元) 募集资金

新型功能性搪

170,000,0

1 中国银行 372770758996 瓷材料产业化 否

00.00

基地建设项目

年产 30 万平方

开尔新

中德证券 3305016767350 米搪瓷钢板生 30,000,00

2 材 建设银行 否

0000120 产线技术改造 0.00

项目

3305016767350 补充流动资金 199,012,9

3 建设银行 否

0000111 项目 00.00

399,012,9

合计

00.00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峰、胡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八、乙方在每半年结束后 15 日内向浙江证监局寄送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并配合浙江证监局对甲方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工作,浙江证监局可采

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各项情况;对于乙方累计三次未

向浙江证监局寄送专户对账单,经提醒仍不配合的或未配合浙江证监局调查专户

的情况,甲方可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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