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 据 《 上 市 公 司 股 权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国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
(2) 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题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汪栋、徐艳萍、解冬玲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