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编号:临 2016-02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新疆乾瑞赢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变更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疆
乾瑞赢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乾瑞赢通投资公司”)就公司租赁开设
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的购物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租
赁合同》签订《变更协议》:①将租赁期限由 16 年变更为 17 年零 9 个月,即由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变更为“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32 年 4
月 30 日”,其中,将装修改造期由“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变
更为“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将租金起算日由“2015 年 8 月 1
日”变更为“2016 年 5 月 1 日”(如乾瑞赢通投资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将租赁场
所及设备设施交付给公司,含税租金起算日以乾瑞赢通投资公司实际交付租赁场
所日期为准,合同期限相应顺延);②变更该项目租金单价,将租赁期间平均租
金单价由每平方米每天 1.14 元下调为每平方米每天 0.67 元(租赁期间自租金起
算日开始,前三期租金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天 0.5 元,之后十三期租金单价为每平
方米每天 0.8 元);③变更该项目租金支付方式,将租金支付方式由公司应在每
一期租金起算前 30 日内向乾瑞赢通投资公司支付当期租金,变更为公司应在该
项目正式交付之日至开业运营后 5 日内,将前三期租金分三期支付完毕,之后的
每一期租金应在当期租金起算前 30 日内由公司向乾瑞赢通投资公司支付。签订
上述协议后,该项目租金总额由 15,693.67 万元减少至 10,206.40 万元。原《租
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签订上述《变更协议》,有助于降低该项目的资金成
本,可减少公司对该项目的租金总支出约 5,487.27 万元,从而降低该项目经营
成本,有利于缓解其经营压力,缩短该项目的市场培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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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4 年 7 月 30 日,公司与乾瑞赢通投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40 小区天富名城南综合商业楼的地下一层至地上三
层共计 23,495.27 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开设购物中心。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在 2014 年 6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截止
本公告日,公司已就该项目支付装修改造等费用共计 2,345.20 万元。
二、签订《变更协议》的目的
近年来,公司按照既定发展规划,大力拓展商业主营业务规模,加速疆内商
业网点的布局,然而受国内及自治区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商业零售业态转型、电
商崛起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新拓门店培育期较预期均有所延长,使得公司商业
主营业务利润大幅下降。现为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经公司与该项目的出租方乾
瑞赢通投资公司协商一致,同意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签订《变更协议》。
三、《变更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变更该项目租赁期限、装修改造期及租金起算日,将原《租赁合同》“第
三条 合同期限”中约定的①租赁期限由 16 年变更为 17 年零 9 个月,即由“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变更为“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32 年 4 月 30
日”; ②装修改造期由“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变更为“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间乾瑞赢通投资公司尚未将场地正式交付公
司,但公司有权对租赁场所进行初步装修改造)”;③租金起算日由“2015 年 8
月 1 日”变更为“2016 年 5 月 1 日”(如乾瑞赢通投资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将租
赁场所及设备设施交付给公司,含税租金起算日以乾瑞赢通投资公司实际交付租
赁场所日期为准,合同期限相应顺延)。
2、下调租金标准,将租赁期间平均租金单价由每平方米每天 1.14 元下调为
每平方米每天 0.67 元,即将原《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赁场所房产租金的缴纳”
中约定的租金标准由租赁期间平均租金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天 1.14 元,变更为租
赁期间自租金起算日开始,前三期租金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天 0.5 元,之后十三期
租金单价为每平方米每天 0.8 元。
3、变更租金支付方式,将原《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赁场所房产租金的缴
纳”中约定的由公司应在每一期租金起算前 30 日内向乾瑞赢通投资公司支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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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金,变更为“公司应在该项目正式交付之日至开业运营后 5 日内,将前三期
租金分三期支付完毕(即:乾瑞赢通投资公司应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前正式交付
场地,公司在乾瑞赢通投资公司正式交付场地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乾瑞赢通投资
公司支付前三期租金总额的 40%;在乾瑞赢通投资公司取得该租赁场所消防验收
合格意见书、五方认证、房产竣工验收文件等必备手续后,公司向乾瑞赢通投资
公司支付前三期租金总额的 20%;公司应在该项目正式开业运营后 5 日内,向乾
瑞赢通投资公司支付前三期总租金的 40%)。之后的每一期租金应在当期租金起
算前 30 日内由公司向乾瑞赢通投资公司支付。”原《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4、签订《变更协议》后,该项目租金总额由 15,693.67 万元减少至 10,206.40
万元。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签订上述《变更协议》,有助于降低该项目的资金成本,可减少公司对该项
目的租金总支出约 5,487.27 万元,从而降低该项目经营成本,有利于缓解其经
营压力,缩短该项目的市场培育期。
五、备查文件:《变更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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