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对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普信”)的关联交易进
行了仔细核查,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客观、
公平、公允的原则,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交易定
价原则为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的精神,作为诺普信的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
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
计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为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履行了相关程序,合符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1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
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
况。
五、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
诺普信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一事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
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
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七、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拟向银行授信人民币11,000万元。
为支持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参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反担保情况:常隆农化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
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化工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参股公司常隆化工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参股公司常隆化工拟向银行授信人民币20,000万元。
为支持参股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参股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
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常隆化工用其等值的部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
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3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经销商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公司提
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基于独立判断,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尚需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为了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更加有效地拓
展市场、提高销售规模,从而实现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公司为下游经销商向银
行申请专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参加此贷款项目的经销商为诺普信提供反担保,公司能有效的控制和防
范担保风险。
4、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16,738.00万股的A股股票。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依照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4
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有利于公
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
5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孙叔宝 刘成敏 孔祥云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