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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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 H 代 公告编号:2016-4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5 日以通讯表决相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11 人,实际参会董事 11 人,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取消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以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两次股东会的暂停过户日出现了重

叠,为了确保所有公司股东有同等机会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参与投票,即两次

暂停过户日至少间隔一日,因此公司取消原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需要,重新确定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关于取消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已于本

公告日同时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将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如下:

(一)普通决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审计

师及厘定其酬金》;

6、《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二)特别决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授权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须听取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

《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

行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人民币 1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并同

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详情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拟发行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含人民币 10 亿元),在注册有效期内滚动分期发行。

2、发行时间: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3、发行利率: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

4、发行对象:本次申请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

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5、资金用途: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

金。

6、承销机构: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

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进行承销。

7、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在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

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取得有权机构的批准

后,在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需

求,全权办理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发行时

机、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利率、办理必要的手续等。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变化时,除涉及有关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有权

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和/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员在公司发

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过程中,有权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承销协议和承诺函等),办理必要的手

续。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最

终发行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 11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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