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18: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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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3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1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

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6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

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3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7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

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

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

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

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

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4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4 月 13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624 邓烨芳

2 01*****996 商晓红

3 01*****743 商晓飞

4 01*****094 邓滨锋

5 01*****470 商伯勋

6 01*****319 商晓波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 年 4 月 5 日至登记日:2016 年 4

月 12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汪国胜

咨询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电话:0551-66391725

咨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安徽鸿路钢结构股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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