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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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1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城影视”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长城影视的全资子公司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股权、上海微距广告有

限公司 30%股权及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

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本所已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出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

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之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其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听取了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有关事实做出的陈述

和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次交易相关方保证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

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

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包括交易相关方自身及其股东、管理层及雇

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并

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城影视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长城影视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长城影视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参照中国证监会的

审核标准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

殊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长城影视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长城影视召开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独立董

事意见等文件;出席并见证了长城影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查阅了相

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1、长城影视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长城影视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2、2016 年 3 月 28 日,长城影视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标的公司的批准与授权

2016 年 2 月 26 日,东方龙辉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交易对方之东方龙辉

其他股东将东方龙辉 30%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

2016 年 2 月 22 日,微距广告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交易对方之微距广告

其他股东将微距广告 30%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

2016 年 2 月 25 日,玖明广告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交易对方之玖明广告

其他股东将玖明广告 25%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与授权

1、2016 年 2 月 25 日,美福景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将其持有的东方龙

辉 30%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美福景持有东方龙辉 10%股权。

2016 年 2 月 21 日,华荣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将其持有的微

距广告 4.29%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后,华荣普通合伙持有微距广告 1.43%股权。

2016 年 2 月 21 日,华荣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将其持有的微

距广告 6.56%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后,华荣有限合伙持有微距广告 2.18%股权。

2016 年 2 月 21 日,响道投资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将其持有的微距广

告 3.73%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响道投资持有微距广告 1.24%股权。

2016 年 2 月 24 日,灵微投资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持有的玖明广告 24.75%

股权转让给东阳长城,转让价格以评估值为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响道投资

持有玖明广告 23.76%股权。

2、2015 年 3 月 11 日,东阳长城与交易对方之东方龙辉其他股东签署了附

生效条件的《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0%股权转让协议》,东阳长

城与交易对方之微距广告其他股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

30%股权转让协议》,东阳长城与交易对方之玖明广告其他股东签署了附生效条

件的《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 25%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实施过程、对价的支付、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长城影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方案的议案》、东阳长城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一)根据东阳长城与交易对方之东方龙辉其他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东阳长城应在收购完成日起的 30 日内向东方龙辉其他股东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

价款,为本次收购东方龙辉标的股权交易对价的 20%,按 20,592 万元计算为

4,118.4 万元。

根据东阳长城与交易对方之微距广告其他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东

阳长城应在收购完成日起的 30 日内向交易对方之微距广告其他股东支付第一期

股权转让价款,为本次收购微距广告标的股权交易对价的 20%,按 9,720 万元

计算为 1,944 万元。

根据东阳长城与交易对方之玖明广告其他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东

阳长城应在收购完成日起的 30 日内向交易对方之玖明广告其他股东支付第一期

股权转让价款,为本次收购玖明广告标的股权交易对价的 20%,按 14,850 万元

计算为 2,970 万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阳长城尚未向交易对方支付首期股权转让价

款。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相关股权转让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期限尚未

届满,东阳长城已承诺将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二)2016 年 3 月 29 日,东方龙辉在西藏山南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毕东方龙辉 30%股权过户至东阳长城名下的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东阳长城持有东方龙辉 90%股权。

2016 年 3 月 31 日,微距广告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微

距广告 30%股权过户至东阳长城名下的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东阳长城持有微距广告 90%股权。

2016 年 3 月 30 日,玖明广告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玖

明广告 25%过户至东阳长城名下的章程修正案备案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东阳长城持有玖明广告 76%股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交易各方已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标的

资产的过户义务,东阳长城尚需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分期向交易对

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三、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长城影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公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标

的资产过户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交

易各方违反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交易文件的情形。

四、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标的公司的基本资料,

本次交易系东阳长城作为控股股东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不涉及标的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事宜。

五、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核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标的资产的交接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已全部过户至东阳长城名下,东阳长城对上

述资产拥有合法产权。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东阳长城尚需分期向交易对方支

付股权转让价款。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七、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所律师查阅了长城影视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公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实

际情况与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已经过户给东阳长城,东阳长城尚需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的约定履行分期向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

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李远扬

经办律师:

周 霞

201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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