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6-30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91号)核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甲方”)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76,549,90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1,224,297.8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9,764,527.79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459,770.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21日到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5042800635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
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分别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
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汕头分行(以上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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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为696288637。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627566602179。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3022119200216109。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
¥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4、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8110901013700140016。截至2016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91,459,770.1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定期存单或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
金。如以上述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遵照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履行募集资金存
储及监管事宜,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丙方监管行为的配合,均视为已取得甲方同
意及授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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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宇、向晓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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