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机械: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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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隆基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

进行了咨询,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1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对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对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能够按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切实保障了经营活

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

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按此方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五、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5,528,466.98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9,021,920.69元。根

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902,192.07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

配利润266,551,439.72元,本年度期末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301,237,714.63元。

基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的理念,并考虑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85,873,624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7,717,472.48元(含税)。经

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

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担任公司

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审计机

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继续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查了本次董事会《关

于预计公司2016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经我

们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

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

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在对此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采取了依法回避,其他非关联董

事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志刚

张焕平

公志光

2016 年 4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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