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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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

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1914 号,及

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

的《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

司无关联交易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执行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关联交易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未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且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任何公司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

非经营性质资金占用的事项,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导致

上市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该方

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 2015 年

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

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请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

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具备较

好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同时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认为:审阅《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认为该方案是结合了

公司的实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方案强化了对高管人员的

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且有利于公司的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长远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2015 年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

八、关于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认为:公司核销部分资产,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

有利于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认为公司核销部分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核销部

分资产的议案》。

九、独立董事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利息转

回超募资金账户

经审议认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现已建设完成,公司将结余资金利

息转回超募资金账户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使用》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各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利息转回超募

资金账户。

十、独立董事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本次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公司将与本次报告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伟强、许鲁光、刘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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