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丽鹏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2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 4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029,2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144%,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6,656,63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1.70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6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37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9595%。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文件精神,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7,027,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9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72,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7,004,4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83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8,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49%;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4,8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51%。
7、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申请银行信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8、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9、审议通过关于《关于 2016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11、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12、审议通过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46,999,6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99.979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弃权 2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344,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26%;
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29,600 股,占
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7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依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魏栋梁
2016 年 4 月 5 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