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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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6-1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5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4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4日15:00至2016年4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炬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951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217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163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85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77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83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0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6375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851%;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3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85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关于选举马伟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函件:鉴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宗雷鸣先生已辞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恒立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马伟进先生担任恒立实

业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此议案已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 17951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63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

2、《关于选举管黎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函件:鉴于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冯东先生已辞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恒立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管黎华先生担任恒立

实业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此议案已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 17931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0 股;弃权 20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76%;反对 0 股;弃权 20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24%。

3、《关于选举林清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9 日收到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的函件:鉴于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陈晓东先生已辞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恒立实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林清源先生担任恒立实

业第七届监事会监事。此议案已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上审议通过,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 17931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0 股;弃权 20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3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76%;反对 0 股;弃权 20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2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盛安彦、谭静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意见。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人员简历:

马伟进先生简历:湘潭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本科。1990.03—1992.12,总参

兵种部伪装团特务连战士;1993.09—2011.03,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历任

交警大队副中队长、中队长、副大队长,湘潭县公安局响水派出所所长、响塘派

出所所长、湘潭县公安局副局长;2011.03—2013.03,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筹

备组负责人,巡特警支队副支队长;2013.03—2015.09,湖南省湘潭市体育局经

济科科长兼体育中心支部书记、湘潭市多运动公司董事长;2015.09 辞去公职;

2015.09 至今,任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马伟进先

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新安江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普通合伙人)持有深圳前海新安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80%股份;马伟进

持有深圳新安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股份。马伟进先生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管黎华先生简历: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1977.11—1980.03,

西安塑料应用研究所技术员兼电大教师;1980.03—1984.11,西安市塑料工业公

司生产调度、技术科科长;1984.12—1993.10,西安市塑料制品厂厂长兼党委书

记;1993.11—1994.04,中国北方(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1994.05—

1998.11,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书记;1998.12—2014.05,深

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书记,纪委书记;2014.05,已在

深证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2005.05—至今,西安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首席代

表、常务副院长。管黎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戒。

林清源先生简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自 2004 年 5 月至今在广东星辰

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清源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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