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 公告编号:2016-01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90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3,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25,391,000.00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7,609,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4 日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1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
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专户金额
甲方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电主轴生产线
公司 9550880022222700119 14,760.90
司广州华泰支行 扩建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研发中心升级
公司 限公司广州林和中路 44050147101100000047 2,000.00
扩建项目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南京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南京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南京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南京证券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南京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雪明、张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南京证券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定期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南京证券。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南京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南京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南京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南京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南京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南京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南京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410107
号《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 万股后实收股
本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