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企业管理各
个过程、重大投资、重大风险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公司“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控
制机制能够有效运作,公司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科学,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基本健全、有效。
公司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
定,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完整、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该报告的意见: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监事(签字):
毛 宏 杨世沂 谢健龙
钱梅花 杨泽富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