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通过审阅《兰州黄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该报告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通过不断建立、
健全和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内控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自查、整改、提高,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
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层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
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
保证。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部门的要求。
独立董事:周一虹 张新民 王重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