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
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
查和核实。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核查,该报告显示,公司 2014 年年末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87.03 万元,2015 年年末为零。经询问公司管理层并调阅相关会计凭证,该笔关联方
占用资金余额已于 2015 年 11 月底前还清。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严格按
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及风险控制。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10,900 万元(均为为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4.45%。
上述担保均属于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要。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其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权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周一虹 张新民 王重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