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聘请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誉良好、证券执业资格完备,在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的各项工作,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周一虹 张新民 王重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