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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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

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映香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核,会议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3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

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3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的财务及经营成果,同

意《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3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同时考虑了公

司未来业务发展与股东利益的需要,同意《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

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同意《关于 201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会议以 3 票同意、 票反对、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有关要求,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2、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

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

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

3、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

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公允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

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同意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

于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向赢创嘉联

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和蒸汽,是双方正常生产经营

所需,该关联交易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

润回报,是双方为实现合资经营目的必然最佳选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

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

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监事会

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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