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梁丽萍)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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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人过去的一年,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

人 201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3 次董事会会议和 4 次股东大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

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 1-9 月,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规

定与第二届董事会另一位独立董事王良恩先生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

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对《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4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章程

修正案》、《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以及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

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之情形。

2、关于《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3、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14 年

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800,000.00 元,占公司 2014 年

度合并净利润的 83.86%,占可分配利润的 19.07%,考虑了公司未来

业务发展需要,体现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2-2014)》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关于《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

认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意

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机构。

5、关于《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认为:公司计划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将剩余超募资金 2,388.43 万元

(含利息收入,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为准)全部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维护

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最近十

二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累

计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10.18%,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

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

已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因此同意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将剩余超募资金 2,388.43 万元(含利息收入,以资金转出当日银

行结息为准)全部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6、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内容,认为董事会此次拟对公

司章程中关于“股票分红方式”的具体规定进行修订,有利于保护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且结合了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本次修订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此

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7、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认

为: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

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通过制定该规划,有利于进

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分红决策的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交易、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4 年度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

限公司、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满洲里元力活性炭有限公

司)累计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1,728.42 万元。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5,581.41 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5)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二)公司 201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对《关于受让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

此项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

评估等程序,定价合理,付款方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

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

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

(三)公司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对《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

有限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和蒸汽,是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关联

交易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润回报,是

双方为实现合资经营目的必然最佳选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

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公司 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对《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制定并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

健全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

力,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审议相关议案的程序

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五)公司 2015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对《关于追加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近期,公司股价出现严重背离公司基本面的非理性大幅下跌,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和投资价值的判断,公司控股股东王延安女士决

定出资 1,650 万元,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增持公司股票。据

此,决定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额度由不超过 5,500 万元追加至

6,900 万元。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2、本次追加额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本次追加额度不构成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因此,我们同意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额度进行追加。资金

额度追加后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公司 201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对《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如下

意见:

1、关于《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

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5 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同意《关于 2015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2015 年半年度报

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七)公司 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卢元健先生、王延安女士、官伟源先生的简历等相关

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卢元健先生、王延安女士、官伟源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经核查梁丽萍女士、范荣玉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持有

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梁丽萍女士、范荣玉女士

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

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有关独立

董事连任时间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梁丽萍女士本次任期至 2017

年 11 月 23 日。其余董事候选人任期为股东大会选举就任之日起三年。

4、提名卢元健先生、王延安女士、官伟源先生、梁丽萍女士、

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卢元健先生、王延安女士、官伟源先生、梁

丽萍女士、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015 年 9 月至年末,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

据规定与第三届董事会另一位独立董事范荣玉女士就公司的相关事

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

李立斌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

斌先生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

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

李立斌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官伟源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缪存标先

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斌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许文

显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

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审计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

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下一年度的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完善等事项,发挥了审计监督的

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检查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认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 2014 年度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提名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了《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和《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认真审查与讨论了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障了公司董事会

换届工作的平稳进行。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战略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

《关于受让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设立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设立南平

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时根据公司及行业发展情况参与制

定了《未来五年(2016 年-2020 年)发展规划》,积极发挥专业优势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

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六、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

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和作

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梁丽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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