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范荣玉)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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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自 2015 年 9 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15 年度任期内的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自 2015 年 9 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董事

会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自 2015 年 9 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根据规定与第三届董事

会另一位独立董事梁丽萍女士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

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

李立斌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2、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

斌先生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

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

李立斌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官伟源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缪存标先

生、许文显先生、刘炳浩先生、李立斌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许文

显先生兼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任期内,本人主持了提名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认真审查与讨论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拟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促进公司管理层的有效运作。

任期内,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的二次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公

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发挥了

审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水平。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

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六、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

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和作

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范荣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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