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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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从切实维护

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一、 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12 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

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具体情况为:

(一)2015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福建元

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9、《公司章程修正案》;

10、《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二)201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

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

决通过了《关于受让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三)201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四)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控股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五)201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

(六)2015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追加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额度

的议案》。

(七)201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撤销〈关于追加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额度的议案〉的议案》。

(八)201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关于 2015 年半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九)201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

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十)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

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选

举彭映香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十一)201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

(十二)2015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

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

1、《关于设立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议案》;

2、《关于设立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的议案》。

二、 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列席和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所有股东

大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及经营方针的制定,依法对公司

经营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决

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以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持

续改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公司 2015 年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福建华兴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

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

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2015 年度,以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至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募投项目实施完毕,超募资金使用、募投项目调整均履行了相应的审

批与披露程序,合理、规范地使用募集资金,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严格审查了公司收购资产的情况:公司以 8,787

万元受让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元健先生持有的福建省南平市元

禾化工有限公司 51%股权。监事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本

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此项

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

等程序,定价合理,付款方式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

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

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前述受让元禾化工 51%股权之关联交易外,还

存在因此而产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元禾化工向公司关联方赢创嘉联白

炭黑(南平)有限公司销售硅酸钠产品及蒸汽,预计 2015 年度分别

不超过 16,000 万元和 700 万元。监事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

为: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

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和蒸汽,是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关联交易

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润回报,是双方

为实现合资经营目的必然最佳选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

元禾化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相

关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监事会同

意该日常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情况进行了核查与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与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制度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等制度一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

内,公司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情况,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完善且得到了严格地遵守、执行。

(八)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

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

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

的;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

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允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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