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 关于大立科技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92 号)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 002214,以下简称“发行人”、“大立科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中
小板上市于 2014 年 3 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浙商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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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项骏、洪涛
联系电话:0571-87902731
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指定的本次发行的原保荐代
表人为江轶、程超;2014 年 9 月 1 日,原保荐代表人江轶因工作变动原因变更
为项骏;2015 年 7 月 22 日,原保荐代表人程超因工作变动原因变更为洪涛。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 JIANG DALI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庞惠民
成立日期:2001 年 7 月 19 日
注册资本:458,666,666.00 元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39 号
经营范围:机电设备、计算机、软件及网络工程、电子产品、测试技术的投
资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不含汽车)、电子产品、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计算机及软件的生产、销售(凭环保审批意见生产);
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
资格证书》)。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红外热像仪系列产品、DVR 系列产品及
视频监控系统等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立科技
股票代码:002214
实际控制人:庞惠民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时间:2014 年 3 月 27 日
证券事务代表:包莉清
联系电话:0571-86695649
传真:0571-86695649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推荐大立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浙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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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大立科技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
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浙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
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在持续督导期间,浙商证券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督导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
性的制度;定期对发行人进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在履行对发行人的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
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守法合规意识,接受保荐机构保荐期间,能够积极主动的
配合保荐工作,对于保荐机构开展的问询、现场调查、培训等工作,均能提供相
应的工作条件并予以配合,能够接受保荐机构提出的合理建议。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其他事项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浙商证券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要求发行人按照
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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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项 骏 洪 涛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