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公司监事会在全体监事共同努力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
效地开展工作,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15 年 4 月 19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2014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201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提名沈红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2015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第一
季度报告全文》。
3、2015 年 8 月 22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半年
度报告全文》及《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4、2015 年 10 月 2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 年第三
季度报告全文》。
二、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15 年公司监事会共参加了 5 次董事会会议、1 次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的
决策程序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监事会认
为:公司的决策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
所以及《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了认真细致、
有效监督、检查和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健全、
财务状况良好。2015 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认为:公司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募
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截止 2014 年
末公司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并已经全部注销了募集资金账户。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有收购及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4,000万元。具体为2013年8月17日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决定为控股子公司江西强联电瓷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
限36个月。报告期末对江西强联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750万元,其中报告期内对
江西强联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750万元,实际担保额均在公司审批范围内。除此
以外,公司没有在报告期内发生任何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末的其他任何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情形。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登记工作,切实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
期内,公司未发现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事项。
(八)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了专门意见,认为:公司现已建
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治
理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对编制真实、公
允的财务报表提供了保证。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九)监事会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议了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并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董事会编制和审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