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
订)及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2015 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
方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合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结
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发展情况持续改善和优化。在公司管理中,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内
部控制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
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
动均能够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
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在2015年度,公司制定的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经核查,根据2015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近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2015年度未
分配的利润将用于公司未来发展所需流动资金,此预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能够严格执行公司薪酬和业绩考核制度,所披露的
薪酬真实合理,董事、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6年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划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
机构,经核查相关资质文件以及询问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自其作为
公司审计机构以来, 该所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圆满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
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1 号——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11,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九、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
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度继续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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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鼎映 马宁宁 赵丽红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