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
况报告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
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等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等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
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
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
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
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贾路桥 杨庆英 李金宝
2016 年 4 月 1 日